據總臺中國之聲報道,山東淄博經開區彭家村村集體三千多萬元的征地補償款,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,被當地政府擅自用于“理財”。面對村民的一系列疑問,多級政府部門均無法解答。
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生產資料,土地補償款涉及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,不容任何形式的被侵占挪用。報道中彭家村的征地補償款已被挪用一年之久,到現在卻才通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“被征地社會養老保障資金”一項的分配方案,而至此村民才陸續聽說被征地一事。當地政府這種亂作為,無疑嚴重傷害了農民最基本的知情權。
保護農民利益,首先要確保農民對涉及自身利害事宜的知情權,征地及后續補償也必須在公開合法的前提下進行。根據我國《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,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通過法定程序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,并規定了從發布征地預公告、補償安置方案,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、土地征收審批,以及發布正式征地公告、補償安置公告等一系列法定流程,且多個環節環環相扣。譬如,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、村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,以評估結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。”如果當地政府依法依規進行征地工作,便不可能出現征地完成一年后村民尚不知情的情形。
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、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、社會保障費等四項,依法要足額撥付到位、專款專用。至于補償款具體如何分配使用,則屬于村民自治事宜,應由村集體議事機構決策。但從彭家村村委會到當地鎮政府都說不清錢款去向,而且“其他村的征地補償款也存在類似情況”,這不僅是對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和作為村集體成員自治權利的侵犯,同時也侵蝕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基層治理效能,有違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。
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和《政府工作報告》中都明確提出“提升鄉村治理水平”。鄉村的有效治理,自治是基礎和內在驅動力,法治則是前提和根本保障,必須在法治化環境下和軌道上強化農民的主體性地位,讓涉農事項由農民自己“議事”“主事”,才能切實保障農民權益不受侵害,有效激發農民內驅力和積極性,真正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和基層治理效能。面對村民的合理主張,村委會和當地政府要說清楚補償款目前去向、接下來的分配方案,依法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。(央廣網特約評論員 張文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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